如何惩罚侵占湿地
时间:2023-05-02 16:33:11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湿地保护与恢复体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一些与湿地保护有关的禁令。包括禁止擅自征用和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其他水源涵养空间,已经侵占的应当限期恢复;禁止开垦、填埋、排放湿地;禁止永久切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开垦、填埋、排放湿地;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该计划要求严惩破坏湿地的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湿地遭受严重破坏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严厉查处非法利用湿地,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执法机制。地方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使用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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