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
(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所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犯罪被监禁或者劳动改造无力抚养子女的,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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