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拾得人的义务: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2、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意定报酬请求权;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
拾得人的权利
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使留置权。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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