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去世后补发20个月工资。
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支付的现行标准,为被评为烈士或因公死亡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死者生前4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死亡时,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死者生前4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的数额由职工的岗位、职称、当地支付标准和服务年限决定。
行政事业单位最新福利费列支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
2、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3、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4、解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5、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二、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1、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2、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
3、健康疗养支出,如职工体检等;
4、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另,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目前仍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在生活困难解决以后如果还有结余,一般地可以对下列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
1、工作人员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用的超支;
2、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师、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开支;
3、慰问住医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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