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时间:2023-04-30 21:22:22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担保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要注意什么

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1.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善意取得,主要规定在物权部分,善意取得分为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及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的,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于单务、无偿的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适用。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成,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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