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
(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8)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2、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首先职工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需要注意的是,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3、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职工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房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房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若职工购房申请了住房贷款,则可以在放贷后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使用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贷款。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且结清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结清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同时职工自结清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4、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若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并可处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并可处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8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