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罚金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为了确保罚金刑执行的正确实施,防止徇私、徇情及对财产刑的滥用。罚金刑监督应建立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机制。对于外部监督,应规定由检察机关监督为宜,因为检察机关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监督罚金刑的执行是其职责所在。目前,人民检察院应在罚金刑执行程序、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多种途径的监督方式,保证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执行。对于内部监督,虽然理论上有所探讨,但至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在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上,首先要确定实行监督的部门;其次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程序。笔者认为,监督部门应确定为刑事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理由是,刑事审判庭是罚金刑执行的提起机关,其地位与民事执行的申请人相似,其对罚金刑执行进度具有监督权,且在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罚金进行减免,也是刑事审判庭实行监督的一种体现;审判监督庭是对审判和执行实施监督的专门机关,应将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监督纳入审判监督庭的职责范围,审判监督庭主要是对罚金刑执行的程序及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罚金的适用情况和执行情况,随时提出罚金刑执行的建议,确保罚金刑执行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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