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章丘市明水某法兰厂,系集体企业,由个人承包,主要生产法兰,为小规模纳税人,拥有职工10人,固定资产20万元,账证不健全,2001年1-11月份申报销售收入13.2万元,缴纳增值税0.79万元。
在2001年12月份开展的对小规模企业的专项检查中,章丘市局在对该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其申报收入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检查其账簿,未发现线索,经询问会计为兼职,老板给她多少单据资料,其记载多少内容,实际经营情况难以在账簿上全面真实反映。检查人员责令该单位老板提供真实的生产、销售和结算有关资料,该单位老板称,其承包经营,老板娘管钱,销售产品大多数以现金结算,与购货单位无购销合同或协议,“无”上述资料。经过检查人员的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现在“买卖”很难干,销售每吨法兰,支付原材料、电费、工资等后,纯获收入仅为“铁屑、下脚料”,每吨法兰耗用1.4吨原材料,下脚料平均价格800元/吨,法兰平均含税售价3000元/吨,年获纯利4万元,今年与去年生产经营情况相当,产品无库存。
二、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对当事人的上述询问数据,其年销售铁屑、下脚料50吨(4万元/800元/吨),年生产销售法兰125吨(下脚料50吨/),年实现含税销售收入37.5万元,2001年1-11月少申报不含税收入19.23万元(37.5万元/1.06/12个月*11个月-13.2万元),核定该单位2002年月应纳增值税176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并愿积极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2001年1-11月份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金11538元。
三、案件分析
为了少缴或不缴税款,许多纳税人造假账或不设置账簿的现象,十分普遍,小规模企业尤其突出,造成现状的原因,一是少数纳税人受自身利益的驱使,为了偷逃税款而造假账或不设置账簿;二是近年来由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强化管理,对小规模企业的管理重视不够。为了有效遏止上述现象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小规模管理,根据不同行业、规模等特点,掌握一定的查账技巧,加大查处力度,使造假账或不设置账簿,在税收上得不偿失,促使其建立健全账簿,依法足额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n(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n(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n(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n(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n(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n(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n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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