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那天起60天之内,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向直接管理这个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选择向这个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是对某个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要向它的上一级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法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2.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4.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5.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其他必要的材料;
8.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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