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能否办理需依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办理确权手续;
3,不是全家迁出的,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此成员的土地也不用交回发包方。根据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
4、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的户主办理确权手续)。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农村土地确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
大部分房产矛盾都是由于侵权导致的,而房屋在分配时就已经完成了,确权村里都会有记录,假如出现了争执可以调取记录,这样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2、农村房屋正常是所有人一起申请确权的,政府不会单独给某个村民进行办理,有些房屋确权时就已经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户确权完毕,而且还有相关记录,正常不会再次接受单独某户人的确权申请。3、正常房屋买卖只要两方赞同即可,不过农村房屋则有差异,不仅要得到双方的认同,还要经过村委会的批准,此外交易前必须明确房屋的权利,通过村委批准,还要开具相关证明,才能够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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