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再行复婚,原先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转变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依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若该笔债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启动之前,那么通常被视作当事人的个人负债,其配偶没有义务对此进行补偿;
2.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作出资,以用于改善或提升结婚后双方的家庭生活,则此项举债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必须共同承担起偿付这笔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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