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主要有三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商标法》第59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从刑法和商标法的内容来看,都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规定。虽然在实践中知名度较低的商标一般不会遭到这些犯罪行为的侵害,遭到侵害的往往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因此,这些规定实际上保护的大多是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但这并非立法的直接目的,体现不出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的价值取向。
在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只有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在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第三项规定了假冒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在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的第二项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值得注意的是,与假冒一般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一般注册商标标识不同,针对驰名商标的上述行为没有数量、数额或行为次数的限制,即只要是对驰名商标实施上述行为,不管情节如何,都可进行刑事追诉。也就是说,当上述犯罪行为的对象是驰名商标时,就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这可能是迄今我国刑事立法中唯一的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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