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是司法部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而根据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规,该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三点区别,分别是:
1、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
2、调解的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
3、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三点区别,分别是性质、范围、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是否公开、是否接受调解等权利。
三、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的方法有什么
1、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2、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3、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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