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条件包括持有当地农业户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因家中有老弱病残人员而无法达到最低生活标准、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流程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获得低保金。
1、持有当地即本市正式农业户口或者夫妻一方持有当地农业户口,其配偶以及子女为外省市或者本市其他区县的农业户口,在现居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2、因家中有老弱病残人员而达不到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3、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4、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人员。
5、其他符合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青岛低保申请条件
1、青岛城市低保: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600元每人每月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2、青岛农村低保: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元每人每月的,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救助。
3、书面申请。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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