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时间:2023-04-04 10:51:57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6、工伤保险案件。

7、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如下: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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