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损益需要在利润表中扣除的损益。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分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相应的股票概念是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是一个流量概念,是指子公司其他非控股股东在公司合并报表中享有的损失利益。如果少数股东损益下降了,则反映子公司经营不佳,分给少数股东的利润按比例下降。相反如果少数股东损益上涨则反映子公司经营走好。
公司少数股东诉权的确立
当公司少数股东权利受损时,由于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不可能通过公司董事会予以解决。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4条、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故可以通过监事会对此行使干预权。当公司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如果监事会干预亦无法奏效,则应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受控制的董事会也不可能主动行使诉权,《公司法》也未赋予公司监事会以诉权。因而,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的正当权益被董事、经理及控股股东所侵害时,如何保护这些小股东的利益,即小股东是否有诉权、如何行使诉权?《公司法》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无相应规定。
从传统公司法理论来讲,公司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人,法人所受损害并不是法人成员的损害,而是法人本身的损害。因而对此损害的法律救济应由法人本身去行使公司。确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公司依据大多数股东的意见开展经营活动是必要的。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早期判例及规定均未赋予此种情况下少数股东以诉权。起先,在英国判例法上,通过FossV.Harbottle案确立了一个规则,即称对公司实施了不适当行为而能对此提起诉讼的适当原告应当是公司组织本身;如果此不适行为是能够被公司大股东方D以追认而对公司或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时,则少数股东不得对此种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公司中的大多数股东已认可该行为。
但是,针对现代公司中所存在的各种危及少数股东的不公平行为和损害,各国公司法均不同程度地对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表现出极大热情,以便能及时地为少数股东的利益提供保护。对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美国公司法在实践中即扩大了信托责任(hdciarydties)的适用范围,不仅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忠实义务,而且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即所谓有控制权的股东(contcellingsharholder)对少数股东亦负有受托责任,当有控制权的股东违反这一义务时,少数股东有权对有控制权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而英国则在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EastPantDMinimgGo.V.MerryWeather)中确立了一个原则:如果董事或控股股东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损害了州数股股东的利益,而由公司出面起诉属不可行,则少数股股东中的任何一员即可以他以及其他受害股东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小股东的诉权是一种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即控股股东的行为侵害的是小股东的公司性权利,而不是个人性权利。这种诉讼是从公司的诉权中派生出来的,公司才是真正的原告,少数股股东仅是名义上的原告。所以,赋予公司少数股东在大股东行为侵犯公司利益及少数股东利益时有诉权已是普遍做法。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第七条: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计算确认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账面价值,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母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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