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斗小三”的话题永远不缺围观,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在夫妻一方初次出轨,双方均不愿离婚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签订婚姻保证书,以确保出轨方不得再次出轨。
那么,出轨后写的婚姻保证书有效吗?
根据相关《民法典》的规定,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所有条款一概有效,婚姻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保证书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也即保证书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得在被欺骗或者胁迫的情形下签订。
例如一方在酒店与第三人出轨后被抓到当场强迫出轨方签订保证书,这就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这种保证书是无效的。
2、保证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比如双方约定一方若再次出轨,则赔偿对方5万元,且打断一条腿。
关于“打断一条腿”的约定明显是违法法律规定的,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所以这种保证书也是无效的。
3、保证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
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谓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准则,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非常广泛,而且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变化。
比如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就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就是对出轨后写的承诺书是否有效的解答,一方出轨后,双方是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的,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由于公序良俗概念的笼统,法官在此类案件中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效的认定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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