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元,对于卖房者和买房者来说都不是一笔小钱,房产中介公司利用为客户代理售房的机会玩“猫腻”,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将2.8万元差价售房款纳入自己腰包。发现真相后感觉被耍的卖房者拿起法律武器准备向中介公司讨回这笔钱。
昨日,沈阳市民杨女士来到本报,讲述了她卖房子的遭遇。杨女士说:“去年11月,我与沈阳某置业代理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限时包销合同》,委托他们为我代理出售我的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为两个月,最低出售价为36.5万元。过了不久,该房产中介公司通知我房子已售出,并让我前去取售房款36.5万元。当时我就询问房子的实际成交价格,他们说什么也不告诉我。”
但事情凑巧的是,杨女士的房子竟然被其丈夫的一位朋友购买了,经过询问杨女士得知自己的房子被房产中介卖了39.3万元。“多卖的2.8万元哪去了?中介公司连声招呼也不打就偷吞了?”杨女士决定找中介公司讨个说法。杨女士说:“可我连中介公司领导都没见着,职员就把我打发了,他们让我‘爱哪告哪告去’。”
“太黑了,不知道他们利用这样的手段骗了多少人呢,我们当初签的合同就有很多不合理条款。”杨女士告诉记者。记者看到,杨女士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的合同中有一条约定:甲方(杨女士)应对委托价格予以保密,否则以违约处理。“当时签的时候是他们写的,我也不明白什么意思啊?也没人告诉我,现在想想,我为什么要对自己的房子卖多少钱保密呢?这里肯定是有问题的。”
目前,杨女士已经将起诉状递交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准备用法律武器找回属于自己的2.8万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中介公司做法无法律依据
那么,杨女士委托房产中介为其售房,在其约定的底价基础上中介公司多卖出来的钱该归谁所有呢?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的孙赫律师。
孙律师介绍:首先,工商管理条例规定,房产中介是不允许买、卖房屋的,买、卖房交易中只允许赚取中介服务费。其次,该房产中介只是被授权出售杨女士的房产,虽然限定了最低出售价格,但中介公司也无权将多出的售房款据为己有。另外,中介公司虽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了名义上的出售合同,实际上没有真正实施过购买或出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并发生产权变更效力的仍然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一旦卖方追认,则合同发生效力,应按照有利于卖方的合同内容予以履行。中介公司获取该房屋差价,于法无据,应当返还。
孙律师说,此类纠纷案的发生,往往与卖方轻易放弃自身权利和过分授权等原因有关,如委托时只要求到手价、房价未与买方亲自协商、签订合同也委托中介公司全权代理等。目前,房产中介鱼龙混杂,一些中介所利用阻断买卖双方见面,隐瞒真实的房价,“低吸高抛”从中赚取差价,侵害客户利益,非法获得高额利润,提醒卖房者和买房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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