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中介会吃房屋差价吗
时间:2023-04-03 20:12:34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介吃房屋差价违法,房产中介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吃差价实质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获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房屋买卖中介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房屋买卖中介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一、不得有不依法、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第二、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未完成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三、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赚取差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第五、不得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反前述规定的,应承担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责任。

二、房产中介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房产中介应该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责任。

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

三、确认协议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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