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8、登报声明: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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