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制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一般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强制以物抵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不管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请人同意接受抵债物,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都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裁定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6、原材料和产成品;
7、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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