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抵押担保债权,不一定就安全了。虽然抵押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但如果具有债务人多次抵押,或者抵押的财产不属于抵押人的,或者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的债务、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等情形的,则债权可能不能得到清偿。
抵押担保的法定债权范围:
(一)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四)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五)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六)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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