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肖像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法律第几条是侵犯人物肖像权
《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
(一)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三)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四)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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