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前——1994年2月1日前,没有登记结婚而实际存在的婚姻。这是对1994年2月1日前结婚未登记的婚姻的承认,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事实婚姻这个概念就不存在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经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非法同居”替代了“事实婚姻”的说法。
一、事实婚姻是如何操作的
事实婚姻的规定如下:事实婚姻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此时男女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或债务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要解除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中若是被承认的,解除时只需要达成合意即可,但是需要对于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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