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
口头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口头合同的解除
口头合同的解除如下:
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在通知到达对方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只要双方同意,无论是否有书面形式,双方都应全面、诚实地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符合解除合同条件通知的,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明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逾期履行主要债务,催缴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口头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口头担保合同,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保证人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成立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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