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04-05 19:32:34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因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其所侵害的仅仅是其他股东利益,而并非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不应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内资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流程包括哪些?

内资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点:

1、对外转让的,转让人应当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2、其他股东表示是否同意转让;

3、同意的股东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4、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

1、意思表示真实;

2、合同的内容以及订立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3、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限制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限制如下:

1、内部转让限制条件:股东可以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在股东之间增加其他股权转让条件;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限制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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