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有哪些功课要做
时间:2023-06-07 18:32:16 4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消法》规定的假一赔四、部分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等民生原则,本身就是为了放进活水,让消费者自主维权,其背后的配套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扩大举证责任倒置,方便消费者维权

据《新京报》报道,消费者维权仍面临检验报告不对个人、难寻第三方检测、质量检测费用高昂等细节里的魔鬼。

一般来说,消费者认为自己买到假货,要去维权,电商平台、消协等都会要求消费者提供鉴定证明。但是,一者,有的厂家不愿对商品的正伪做出鉴定,或者虽然口头鉴定为假货,但不愿出书面证明,据专业维权人士称几乎所有的厂家都不针对个人出具假货的鉴定报告;二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缺乏,而且它们往往只能通过一些理化指标来检测商品是否合格,而不能鉴定真伪。三是鉴定费用畸高,比如海外代购的奶粉,全套检测费用居然高达3万元以上。

明明是假货,明明消费者有理,可为什么维权这么困难呢?商品鉴假环节,牵涉利益方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但也不是无解的。

其实,去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提出2个宏观上的解决方案,一是将原《消法》著名的退一赔一改成假一赔四,四倍赔偿能尽量填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激励消费者去较真。

但是,很多时候,高额的鉴定费用、诉讼费用、误工成本,仍会使得普通消费者不敢维权。所以,维权需要有规模效应,由专业的维权人士来教训无良商家。之前,很多地方的法院,基于狭隘的维稳考虑,不支持专业维权。好在去年年初,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维权,这给民间维权者除去了紧箍咒,放开了民间活水。

另一个是,新《消法》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在6个月内有瑕疵的,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自证清白。但该新法实施一年来,对于瑕疵是否包括假货,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希望最高法及时做出司法解释,将手机等耐用品是否假货的举证责任明确由商家承担。其实去年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厂商对食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不妨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方便消费者维权。

至于厂商不愿意鉴定,背后的情况有一些复杂。比如,一些厂商有国企病,只愿配合工商、司法部门,却不愿给消费者个人维权提供方便。这方面,应该由消费者协会利用其权威身份,理顺关系,穿针引线,搭建起厂商与消费者维权协作的平台。

总之,新《消法》规定的假一赔四、部分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等民生原则,本身就是为了放进活水,让消费者自主维权。所以,背后的配套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打通举证责任全面倒置、第三方检测等等技术瓶颈。(徐明轩)

调和汽油,执法者嗅觉是否够灵敏?

真正有效力的执法,就要让制假者、售假者真正感到疼痛,并让他们的疼痛传递给潜在的制假者、售假者,如此方能避免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打假困境。

怪不得有的时候车没劲。车子加的便宜油居然是调和油!央视3·15晚会曝光调和汽油的内幕之后,许多网友有恍然大悟之感。便宜没好货的铁律又一次验证了,但不能怪消费者贪便宜,因为正如节目中调和汽油厂家的工作人员所说,他们的问题汽油不仅能通过国家标准的检验,而且堂而皇之地流向油库、加油站等下游链条。

山东大大小小的调和汽油厂有200多家,规模大者年产量五六十万吨,甚至存在调和汽油培训学校,5天之内包教包会种种景象触目惊心。调和汽油利用国家标准不检测的添加剂,钻空子谋取暴利。表面上达到了标准,其实却是以对车辆的损害和对空气的污染为代价。

更值得忧虑的是,调和汽油的规模性存在早就是秃子头上的虱子。2014年5月,经济之声记者就采访了圈内人士,揭开了一个业内公开的秘密。这也并不是媒体第一次揭开调和汽油的盖子。我查到《鲁中晨报》在2012年就做了调和汽油乱象调查,报道中提到的是甲缩醛今天又一次成为3·15晚会的主角。

央视主持人在晚会上当场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已通过远程执法对山东的调和汽油厂采取手段,并针对甲缩醛等有害添加剂制定相关检验标准,最快时间出台。

国家标准跟着造假者的脚步跑,已然是一种无奈和被动。问题是跟得还这么不及时。调和汽油的乱象已被媒体曝光多年,这次伴随3·15进行的执法和新标准制定,不得不说有点晚。让人更担心的是,打掉甲缩醛之后,汽油里会不会出现其他有害而国家标准里又没有的添加剂?

添加剂的种类无穷无尽,国家标准不可能全部涵盖。因此更新标准只是亡羊补牢。如果再出现其他漏洞,不可能无限地补下去。其实完全没必要一直跟在造假者身后追得这么辛苦。

正如调和汽油培训学校所说,炮制只是一层窗户纸,一捅就破。调和汽油并不可能藏得太深,其原理并不复杂,其存在更难以掩饰。因为汽油是一种大宗消费品,通过公开市场发售,猫腻在各个环节都很容易曝光。业内早已洞悉其中的秘密,媒体也早已曝光,问题仅仅在于执法者的嗅觉是否足够灵敏,反应是否足够迅速,惩罚是否足够有震慑力。

惩罚不应仅仅针对调和汽油的生产商,下游的加油站等企业知假买假售假,亦难辞其咎。真正有效力的执法,就要让制假者、售假者真正感到疼痛,并让他们的疼痛传递给潜在的制假者、售假者,如此方能避免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打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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