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申报所需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保专用处方、专用收据(注:急诊收据须有急诊章)
2.申报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须提供收入院证明(出院后及时申报);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家庭病床治疗证明(治疗终结后及时申报)。
门(急)诊就医须知
一、就医须知
1.门(急)诊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或医保定点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就医;
2.急诊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3.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使用医保专用处方,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
5.急诊使用的医保专用处方、急诊收据须加盖急诊章;
6.向医院要药品明细单或在处方上有药品划价明细;
7.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8.年度内就诊的相关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要妥善保存。
二、报销标准
1.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年度自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50%。;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2.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入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住院就医须知
一、就医须知
1.门(急)诊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或医保定点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就医;
2.急症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
3.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住院前,持医院住院通知单及医疗手册到社保中心开具足额缴费证明;
5.入院时,要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6.出院时,患者自付(费)医疗费用直接与就医医院结算。
7.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医生提出建议,由医院医保办公室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二、报销标准
1.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之后再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自然年度内住院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大额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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