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并不存在是否能够解除的问题。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是两个概念,区别具体如下:第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要件,合同关系自始不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第二,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第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第四,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
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形下的合同不能生效,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法律还直接规定了部分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被撤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还应返还第三方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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