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终止招标
1、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即邀请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要约。招标人并未承诺任何事项,即有权撤回要约邀请。
2、以诚信原则而言,招标人因故撤销招标公告时,因向购标人说明原因并取得谅解。
3、招标项目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下进行的,撤销招标项目时应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
二、相关法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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