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能
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涵盖了多个领域,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首先,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及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实施监督。这包括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其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监督,包括那些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这一职能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3.最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保障基金等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二、法律责任
与审计相关的法律责任分为两个主要方面:会计职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审计资料提供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处罚。
1.首先,任何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其次,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将面临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甚至处以罚款的处罚。
3.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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