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著作权作者是谁呢
时间:2023-04-03 16:52:02 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是在问,转让著作权后署名权归属于谁。那么从署名权角度来分析。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因此,署名权一般当作我国著作权当中的人格权来对待。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最能体现作者身份的权利,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和基础。显然是不可以转让的,因此在著作权转让后作者仍然是原作者。

一、什么是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署名权能否放弃

作者的署名权不得放弃,其所作放弃声明的行为无法律效力;纵使作者作出放弃署名权的声明,非作者也无权取代其署名权,仍然不得在其作品上署名。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署名权不得放弃或转让,但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而著作人身权所要保护的是作品和作者之间的人身联系。按照人身权自身的逻辑,他们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因而也就不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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