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同时要载明公司法第81规定的事项。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二、股份公司成立方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一)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发起设立,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二)招募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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