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5-05 15:54:21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履行。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监察决定,是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根据检查和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所谓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是指被监察部门或者人员在接到监察决定后,必须履行监察决所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遇有下列情况时,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本项是对监察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规定。根据本项规定,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有权对违反政纪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在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对象行使处分权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具体作法上可以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中,涉及经济违纪的占有相当比例,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案件,教育干部,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监察机关对因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取得非法收入的监察对象,经过立案查处,不仅可以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对其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还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所取得的财物给予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即必须是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的。例如,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和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监察机关可以以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违法违纪案件行使行政处罚的,如偷税、漏税、走私、赌博等,应移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去处理。

本条(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况,既可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另一种情况是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只能提出监察建议。至于在哪种情况下应当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哪种情况下提出监察建议,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行政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监察事项妥善处理,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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