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还有死刑复核权吗
时间:2023-03-02 16:43:06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是具有复核权的,但是没有核准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核准。

一、其他法院如何核准死刑案件

高级法院核准死刑案件,仅能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核。《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三、死缓的核准权有哪些?

死缓的核准权的规定是: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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