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如何维权?
时间:2023-09-12 09:20:08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冒用他人姓名作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侵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冒名登记的公司进行赔礼道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自己的姓名,赔偿损失。此外,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律师费等物质损失。

如果个人的姓名被冒用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冒名登记的公司主张涤除工商登记、赔偿律师费等物质损失,并有权要求冒名登记的公司进行赔礼道歉。

民 法 典 如 何 应 对 姓 名 被 冒 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对姓名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应对姓名被冒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在民法典中,对于姓名被冒用的情况,权利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权利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姓名权受到侵害时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综上所述,民法典为应对姓名被冒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为应对姓名被冒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具有重要意义。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姓名权受到侵害时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此,民法典是应对姓名被冒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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