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书面形式的借贷凭证的前提下,仍然有可能要求借贷方偿还欠款,具体的策略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以提供其他种类的证据用以佐证借贷关系存在。
这里所说的证据并不仅局限于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货物、影视资料、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人的证词、专家的评估报告以及现场勘查记录等等。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提供诸如转账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借款的真实性。
其次,当事人本身也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
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证据,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当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该案所需的证据时,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总的来说,尽管没有书面的借据,我们依然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并且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索债务方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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