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1-05 11:47:46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海关国防地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如果您对海关国防地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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