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约保证金乃在相关合同中设立之约定。
此保证金实为保证履行合同时权益受损的另一方或第三方可获得相应补偿的保障机制。
具体而言,保证金的功效会依据签署合同的具体附加条件以及一方的实际需求与其独特请求而呈现出各自特有的丰富内涵与功能特性。
若加盟店交纳的保证金不予全额退还,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此时他们可诉至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至于民事赔偿方面,须以责任义务为基础,当合同明确约定了某一方有义务在某个特定时期内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援助时,若该方并未能履行承诺,那么被承诺方便有权追究其对应的义务责任;反之若合同未做出此类规定,则被承诺方无法向对手提出索赔申请,因为这样的申请缺乏理据支持。
在保证金这一问题上,如合同约定某一方须于合同解除后归还保证金,但该方未遵循承诺执行,那么被许可人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向违约者追讨保证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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