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并没有对被注销的户口保存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那么要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本。但是,公安机关户籍科的注销户口中依然对此存有记载。此外注销户口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是在死亡葬前的一个月内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异地双户口注销规定
异地双户口注销规定由当事人带两个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其中一个户口,公安机关会出具一份注销证明,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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