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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