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中误工费赔偿存在什么问题
1、由于行业性质和职业差别、收入来源以及收入变化存在诸多不同,受害人在无固定收入情形下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此时如果不加区别,一概笼统适用行业平均工资的规定,殊难公平。
2、诸多案件审理中,受害人怠于举证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实践中,部分受害人因为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有效举证,或为寻求高标准的适用怠于举证,或因企业财务制度的不规范导致乱开、虚开误工收入证明。
3、在当今收入结构复杂化的情况下,特殊人群的误工费赔付问题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一个难点。退休人员乃至返聘人员等特殊群体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如若支持其误工费主张应按何种标准,这些情况在实践中都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二、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
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三、特殊群体的误工费赔付问题
实践中对退休人员的误工费主张也多有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都有着较大的改善,很多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以上的人仍然可以并且从事劳动,整个社会的劳动力结构也在发生变化。这类人员如果因伤误工,其完全有理由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
另外,部分退休之后的返聘人员,他们主张按照返聘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作为收入标准并无不妥,法院通常应予以支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这类人群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他们在受伤并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可能其误工期较长,但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宜过长,可结合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年龄以及工作性质进行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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