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若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或是现实生活中失去或未能充分发挥劳动能力,无法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状况的成年子女,未尽到抚养责任义务,这样的情况下,前者有权要求后者给予必要的生活费用支持。
此外,那些尚未完成高中及同等程度以下的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由于非主观因素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的成年人,这些群体也同样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畴。
由此可见,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有着无条件且必然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
当此种情形发生之时,需要父母资助的子女,有权利向父母提出抚养费支付请求,同时,他们还可以寻求父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但是,如果经过多次努力,父母仍然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决定,那么这类儿童和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便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判断后,将确保未成年人和独立生活困难的成年人能得到应有的基本生活保障。
若是父母面对此类判决、裁定仍然无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如从父母的工资中扣减其应该支付的抚养费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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