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诊是临床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这种误诊现象属于“广义误诊”的范畴,而“狭义误诊”可定义为因医方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的误诊。医方是否需要对误诊而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关键看医方对误诊有无过失。对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
(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
(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
(4)紧急性因素。
(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3、因上述因素而导致的误诊属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同时存在医方主观上过失因素的,医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一、医疗纠纷指的是什么?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人们一定要明白,并非在医院里发生了患者病情无好转、加重,或者死亡就一定是医疗事故,有一些情形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也无需对患者的不良结果承担责任。另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如何,由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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