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下列情形会失去效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未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强有力的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一、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二、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自己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自己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效力的影响因素: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2、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
3、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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