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在购置房地产之时,倘若他们已然选择支付定金,并且能够主动、积极地履行他们在合同中所负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如此情形下,他们支付的定金理应有资格获得全额返还。
然而,当卖方依照契约条款圆满履行了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后,定金便应被纳入到商品或服务的总价之中,或者直接退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他们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导致合同的主要目标无法实现,那么他们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他们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样导致合同的主要目标无法实现,那么他们就有义务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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