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用以保证寿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资金准备。通过责任准备金精算,可以综合评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把握公司风险控制的重点和策略,诊断公司管理中存在的弱点,为寿险公司的科学化、规范化经营管理指明方向。
责任准备金分布的结构与特点
首先,自从国内保险公司恢复寿险业务以来,经历了一段很长的高利率时代,随着时间的推移,高利率险种的责任准备金积累呈现加速递增的情形。有统计数据表明,截至到2000年底,预定利率大于5%(含5%)的险种责任准备金占比为68%,利率小于5%的险种责任准备金占比为32%。以现行的银行利率计算,寿险公司利差损严重,已经成为公司经营中最大的潜在风险。
其次,某些险种特别条款对准备金的影响很大。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前,各级分公司都有制定条款或附加条款的权力,导致许多寿险公司的条款内容不统一,条款解释不统一。与此同时,在早期开办的寿险业务中,出于争揽业务的需要,给客户作出承诺,允许客户改变保险期限,如将未领取的教育金,转化为养老年金。这种扩大保险期间的做法,必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利差损。
严格业务管理,控制承保风险
严格业务管理,首先要严格核保程序,把握客户投保的入口关。核保过程是检验客户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公司而言就是要做好投保单、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和生存调查报告的管理工作,决定承保与否,减少客户投保中的逆选择。目前各家寿险公司专门设立核保部门用于控制承保风险,在组织上保证了核保工作顺利开展。但由于一些核保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匆匆上岗,只能做一些规定性、限定性的核保工作,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核保事项,如医务核保、事务核保等,不能做出充分的判定,影响核保工作的质量。因此,培养一支业务素质高,核保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是公司当务之急的一项工作。
其次,加强续期保费收取,维护客户的保险权益。做好续期保费服务,不仅可与广大客户维持良好的关系,也能有效积累公司的资金规模,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另外,由于国内寿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一直都与银行利率相联系,自1997年以来的连续7次降息,给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很大的短期行为。许多产品的销售周期短,有效保单积累不足,致使客户群体散落,寿险的大数原理不符合,增加了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为此,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续收保费的管理,增加续收保费的服务方式,在原有的营销员上门收取和银行代收保费的基础上,增加客户上门自缴、邮政汇兑等方式,切实方便客户,保障客户的保险功能。第三,加强生存调查,控制生存给付风险。生存调查是核保的需要,也是给付控制的需要。对于给付控制而言,最重要的是对终身年金的生存调查控制。另外,由于以前销售的部分保单是手工管理,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因素。
第四,加快业务发展,改善风险结构。自从1999年6月降息以来,寿险产品迎来了低利率时代,大部分险种的预定利率都在2.5%左右,加快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风险结构。随着储蓄型险种向保障型险种的转变,公司的风险也从利差损转移到死差损。加快低利率险种的销售,虽不能改变原来高利率险种的利差损,但可以降低高利率险种在公司总准备金中的比例,改善风险结构,改变公司风险控制策略单一的局面。
扩大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收益
扩大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收益是市场竞争的需要。目前,寿险公司直接从风险经营当中获利的机会很小,甚至于亏损。在寿险业发达、市场竞争激烈的国家,保险公司只有在让投保人交尽量少的保费而同时得到尽量大的保障情况下,保险对保户才有更大的吸引力,才会有更多的人参加保险。因此,国外一些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往往是亏损的,其利润的来源主要是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而国内寿险公司则不同,一方面要应付市场竞争的态势,扩大市场份额,争取投保客户;另一方面又受到资金运用渠道的束缚,无法提高资金收益率,解决利差损的问题。倘若不能为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新的出路,险种只能成为装饰物,不能给客户带去真正的保险保障和投资收益。
其次,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给寿险资金提供新的应用渠道。据中国保监会披露,截至到2000年11月,保险公司的投资额达到1191亿元,首次超过银行存款的1177亿元,成为资金运用的主流。但鉴于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为此,国家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政策性引导和鼓励,将寿险资金投放到国家重点项目中去,让有历史包袱的寿险公司在国家政策优惠中受益。也可以由寿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可以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通过立法来保障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提高资金收益率会成为寿险公司获得长足发展的最佳原动力,寿险公司也会因此更加成熟和壮大。
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有新规
中国保监会8月27日披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所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目前,国内保险企业是根据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1/24法或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在纳税时,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保险企业只能按照1/2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此次,《通知》将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关规定统一起来。明确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称,新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保监会称,此次调整有利于提高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有利于减少保险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全文2.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