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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风险管控措施

2021-12-12 2,37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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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看守所风险管控是由看守所管理存在被羁押人的特殊性、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的对抗性,往往潜在各类不确定性危机。看守所是国家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其关押的在押人员中大部分是未决犯,部分是已决的短刑犯。看守所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在押人员是心理危机高发群体,其心理危机不仅影响自身的健康和改造,更直接威胁监所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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