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XX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XXX破XX号之二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管理人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永康市XX街道XX东路X号X楼。
负责人:XX。
2020年10月22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清算期间,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未能联系,公司无可供分配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XX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XX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XX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XX
代书记员
XX
二、破产程序终结是什么
1、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
2、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终结方式也有三种:其一,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其二,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其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
3、我国破产立法规定和解协议的成立只产生破产中止的效力。待和解整顿程序开始后,视和解整顿程序进行的结果如何而采用不同的终结方式。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方式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终结方式也有三种:其一,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其二,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其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通过以上列举不难看出,各国破产立法中有关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大同小异,不同点主要是和解协议成立后是否终结破产程序。我国破产立法对此采取否定态度,即规定和解协议的成立只产生破产中止的效力。待和解整顿程序开始后,视和解整顿程序进行的结果如何而采用不同的终结方式。总体说来,破产程序可因以下事实的发生而终结。
全文8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