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可以变更
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变更的;
6、担保范围变更。
(2)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3)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4)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5)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的权利。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有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为受偿。
3、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需要经过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吗
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协议互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即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条件:
1、抵押权人就变更顺位达成协议。
2、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问题: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反过来说,如果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就按照变更后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抵押权(因顺位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也对其发生作用)。
全文9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